15. 养老机构区级建设补贴

>i对象/享受条件: 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,或利用租赁产权(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)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。 >i享受标准: 根据市级建设补贴床位补贴标准按1:0.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建设补贴奖励。 养老机构在获得市级建设补贴后1年内申请,一次性享受。 >i政策时限: 长期。 >i申请渠道: 向新区民政中心申请。 >i咨询方式: 023-67465436 [*返回目录*](doc:bXob5DSm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