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2.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奖励

>i对象/享受条件: 参加社会工作员(师)、养老护理员等养老工作相关职业资格鉴定和护士(师)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。 >i享受标准: 对取得社会工作员(师)、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,按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给予奖励。对取得护士(师)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,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给予奖励。养老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可申报上一年度的职业资格认证奖励。(一次性奖励) >i政策时限: 长期。 >i申请渠道: 向民政中心申请。 >i咨询方式: 023-67465436 [*返回目录*](doc:bXob5DSm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