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

>i对象/享受条件: 接收新区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。 >i享受标准: 养老机构接收托底老年人或高龄失能老年人的,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;接收户籍在新区的其他老年人的,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;运营补贴不得重复享受,自老人正式入住之日起算,不满一个月的不计补贴。 >i政策时限: 长期。 >i申请渠道: 养老机构于每年1月、7月,向民政中心申请前半年度运营补贴/长期性。 >i咨询方式: 023-67465436 [*返回目录*](doc:bXob5DSm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