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
>i对象/享受条件:
接收新区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。
>i享受标准:
养老机构接收托底老年人或高龄失能老年人的,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;接收户籍在新区的其他老年人的,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;运营补贴不得重复享受,自老人正式入住之日起算,不满一个月的不计补贴。
>i政策时限:
长期。
>i申请渠道:
养老机构于每年1月、7月,向民政中心申请前半年度运营补贴/长期性。
>i咨询方式:
023-674654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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