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.职业技能鉴定补贴
>i对象/享受条件:
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,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(士官)。
>i享受标准:
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渝价〔2016〕128号文件全额执行;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〔2016〕128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。
>i政策时限:
长期。
>i申请渠道:
(1)线上:“渝快办”
```
https://zwykb.cq.gov.cn
```
登录“渝快办”APP;
(2)线下:向新区社保中心。
>i咨询方式:
023-633950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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