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.职业技能鉴定补贴

>i对象/享受条件: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,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(士官)。 >i享受标准: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渝价〔2016〕128号文件全额执行;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〔2016〕128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。 >i政策时限: 长期。 >i申请渠道: (1)线上:“渝快办” ``` https://zwykb.cq.gov.cn ``` 登录“渝快办”APP; (2)线下:向新区社保中心。 >i咨询方式: 023-63395079 [*返回目录*](doc:bXob5DSm)